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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为什么要听证

     一、为什么要听证征地补偿安置

      蚌埠动迁起诉律师了解到明确了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国土资源部今年制定并公布了《国土资源听证条例》。

      征地补偿安置听证的确立,主要是由于征地过程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首先,随着开发区的兴起,地方政府的土地征用规模不断扩大,第二,低土地征用问题严重,安置补偿不到位,特别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普遍较低;第三,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参与权不受重视。征地公告制度经征地批准后实施,缺乏征地农民参与的协商机制,甚至引发了大量征地补偿安置纠纷。

      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和失业的问题引起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关注。目前,国家正在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征收问题。在国家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之前,建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听证是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和补偿机制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听证的内容是什么

      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包括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不包括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

      1.关于制定或修改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会。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

      由于《土地管理法》只规定了耕地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并根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在实践中,深圳动迁起诉律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时,基本确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补偿标准。

      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是针对某一相对具体地区确定的补偿标准,与该地区农民的重要利益直接相关。因此,或修改时举行听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制定或者修改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地方法律法规授权市、县政府制定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

      在组织听证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该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民可以申请或选举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应作为听证记录,听证记录应根据听证记录作为听证记录,听证记录应附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审批时。

      2.听证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是指具体征地项目涉及的具体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它完全不同于地区征地补偿标准的两个概念。前者是一个涉及特定当事人的计划,而后者是一个适用于特定区域而不是特定当事人的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一般在实际工作中制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因此,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计划的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通知被征地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有权在拟议征地项目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交审批前请求听证,并根据其申请组织听证。听证应当作为听证记录,听证记录应当附于审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此外,《土地资源听证条例》还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或修改的听证,开始解决规划阶段具体土地征用问题,在编制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中反映征地行为,有效保护农民参与征地的权利。

      深圳动迁起诉律师提供法律依据: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的规定,第三条听证由主管部门组织,计划进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制定规章和规范文件,并实施需要报政府批准的事项。依照本规定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律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需要报政府批准的,可以由其机构作为听证机构办理。

      本规定所称需要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生效的事项,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制定或者修改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制定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

      第四条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方便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确保其陈述、质证和辩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