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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打击婚外情,净身出户有新规

    婚姻法规第46条只规定了以下的4种,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我们都知道,更多的夫妻生活中发现的婚外情、出轨等行为并不等同于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违反忠实义务的,大多时候只能交由道德谴责,离婚时很难主张赔偿。
    此次《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做了新的补充,《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对比《婚姻法》第46规定,《民法典》对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即"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意味着以后因为婚外情、出轨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此为由,主张损害赔偿了!